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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见:易见股份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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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见:易见股份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隔壁小王 发表于 2021-12-9 00:00:00 浏览:  4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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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盈科律师事务所
YINGKELAWFIRM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中段987号俊发中心12层/13层/15层(B区)
电话:0871-63150148传真:0871-63190148
邮编:650225
http://www.yingkelawyer.com/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盈昆明顾问字第KM7162-3号致: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崔潇瑜律师、刘秦翕律
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投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1-1-1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文件,《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
议》、、《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易
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
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相关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
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1-2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1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于2021
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关于召开2021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并于2021年12
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东大会通知》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同时,详细说明股东大
会投票注意事项及参与网络投票相关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8日14点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
卫西路688号易见大厦1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复兴先生主持。网络投
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
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回购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网
投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1-1-3法律意见书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出席
人身份证;自然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
及身份证等资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3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共计547,785,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8.8027%。其中,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711700股。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和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不存在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
本所律师见证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了计票、监票。
1-1-4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47.774,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赞成7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03%。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形。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1-1-5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崔潇瑜
经办律师:秦金
刘秦翕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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