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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俊鸽律师、田维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
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闲置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承诺保本类及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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