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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塑:关于华塑控股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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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塑:关于华塑控股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土星 发表于 2021-12-10 00:00:00 浏览:  5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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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Add: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Tel:+86 23 6701 8088 Fax:+86 23 6701 8388 Http:www.zhhlaw.com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中豪(2021)法见字第368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21年12月9日(星期四)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中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余越律师、刘彦祺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了审验,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第1页共5页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三)公司2021年11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四)公司2021年12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七)公司2020年9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湖北忠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根据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12月9日(星期四)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2页共5页法律意见书表决。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9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
9日9:15至2021年12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9日(星期四)
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公司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赵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6850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4%。前述股东为截至2021年12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前述人员外,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7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
第3页共5页法律意见书
(三)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中豪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3278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审核验证,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第4页共5页法律意见书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余越刘彦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第5页共5页重庆北京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远洋光华国际 AB 座 7 层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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