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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格矿业:关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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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格矿业:关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零零八 发表于 2021-12-10 00:00:00 浏览:  4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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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46号纺织品大楼A座15层
电话:0971-6111998传真:0971-6111123邮编:810000法律意见书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树律意见字【2021】第113号致: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买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
永明、林吉芳等交易对方持有的格尔本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钟
肥”)99.22%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实
施完毕后,部分交易对方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涉及的回购注销其取得的藏
格控股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1.本所暨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暨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和存在事实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予以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有关方面的陈述和说明;对
N法律意见书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
律师依赖于公司出具的文件、证明、承诺或其他文件。
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
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
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合法资格。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
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5.本所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藏格控股本次回购注销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深交所办理回购注销事宜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正文
一、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基本情况
(一)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情况
2016年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关于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字[2016]114号),核准了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向藏格投资等重组方发行股
份购买相关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截至2016年6月28日,藏格控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资产的全部标的
资产过户完成;2016年6月30日,藏格控股与交易对方北京路源世纪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路联、邵萍签署了《资产交接确认书》,拟出售资产交付完成。2016年7月20日,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并
rh法律意见书取得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2016年9月13日,公司就募集配套资金新股发行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并取得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藏格控股已办理完成本次新发行股份的登记申请手续;本次新发行的股份已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的相关约定
藏格控股与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以下简称“补偿义务人”、藏格钾肥签署的《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肖永明、林吉芳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
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的当年及后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利润预测承诺依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
据评估报告,藏格钾肥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14,493.89万元150.254.23万元和162,749.76万元。
《利润补偿协议》主要条款约定内容:
1、若藏格钾肥利润补偿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上述评估报告中相关年度的净利润预测数,补偿义务人应按照《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对藏格控股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对约定的补偿义务按照其各自认购藏格控股股份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其中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足额地承担补偿责任的部分,由藏格投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股份补偿
补偿责任发生时,补偿义务人以其通过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藏格控股股份向公司进行补偿,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出各年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该等应补偿股分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以1.00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补偿期内
4法律意见书每年具体补偿数量计算方式如下:
每年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一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
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若实际股份回购数小于0,则按O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补偿义务人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藏格控股进行股份补偿的数额
均以其各自在本次发行所认购的藏格控股之股份数额为限。如盈利预测期间内,因藏格控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导致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藏格
控股股份数变化的,前述限额应当相应调整。
如补偿义务人向藏格控股进行股份补偿的,且盈利预测期间内藏格控股进
行过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人应将按股份补偿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对应的分红收
益,在回购股份实施前全部赠送给藏格控股;如盈利预测期间内因藏格控股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导致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藏格控股股份数变
送股比例)。
3、现金补偿
务人所认购的藏格控股股份总数的,差额部分由藏格投资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应现金补偿的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年应现金补偿的金额=(应回购的股份数-可供回购的股份数)×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
4、资产减值补偿
盈利预测期间届满后,藏格控股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
对拟注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经测试,拟注入资产期末减值额>盈利预测期
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藏格投资已补偿的现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将
另行以股份进行补偿。法律意见书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拟注入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
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若补偿义务人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超过届时所持有的藏格控股股份总数的,则差额部分由藏格投资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发行价格。
5、补偿限额
补偿的总额不应超过拟注入资产的作价,即893896.31万元。
截止至2021年12月2日,藏格投资等4名补偿义务人尚未履行2017年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义务,应补偿而未补偿股份数102.735.926股尚未履行2018年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义务,应补偿而未补偿股份数310,608,523股,藏格投资等4名补偿义务人尚未履行2017年、2018年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义务,应补偿而未补偿股份合计413.344,449股。
(三)业绩补偿事项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藏格控股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8月1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决定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补偿股票102.735.926股。
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决定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补偿股票310,608,523股。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公司控股股东藏格投资及其一致动人永鸿实业因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物权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10时至2021年
6法律意见书
55,000,000股股票(首发后限售股)、永鸿实业持有的26,000,000股股票(首发后限售股),上述股票合计81,000,000股于2021年10月22日被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新沙鸿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沙鸿运”)竞得。
新沙鸿运竞得藏格投资、永鸿实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后,已于2021年12月1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新沙鸿运作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为22849.909股,由藏格控股以总价人民币壹元回购并予以注销。新沙鸿运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藏格控股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业务,并无条件配合藏格控股办理上述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同时,新沙鸿运已向藏格控股出具《关于司法拍卖竞得股份配合完成股份回购注销的申请》,申请配合藏格控股完成此次回购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藏格控股此次回购注销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
本次拍卖藏格投资所持藏格控股55,000,000股股票,对应回购注销义务股票数额15,515,370股(按四舍五入计算);拍卖永鸿实业所持藏格控股
26.000.000股股票,对应回购注销义务股票数额为7.334.539股(按四舍五入计算)。本次拍卖股票合计数额为81,000.000股,对应回购注销义务股票合计数额为22.849.909股(按四舍五入计算)。
受让人应回购注销股份数=受让方获得股份数,X原补偿义务人应回购注销股份总数/原补偿义务人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股份总数,即受让人应回购注销股份数=受让方获得股份数X413344449/1465253119。
(三)回购注销的股票价格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藏格控股以总价人民币壹元回购新沙鸿运作为补偿义务人补偿的22,849,909股股份并予以注销。
(四)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2021年9月23日,藏格控股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
7法律意见书股份将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2021-92),披露广东
日7乙自0[击[Z0Z支翔01日Z目OI玉ZOZ士身鬻承舍Y凶田塈中听黎身
10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藏格投资持有公司
55.000,000股股票(首发后限售股)、永鸿实业持有公司26.000.000股股票(首发后限售股)。
2021年10月19日,藏格控股披露了《关于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的债权人通知暨减资公告》(2021-105),披露了藏格控股拟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业绩补偿股份的回购和注销工作。
2021年11月3日,藏格控股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2021-117),披露本次拍卖的藏格投资持有的公司55,000,000股股票、永鸿实业持有的公司26,000.000股股票全部竞拍成功,
2021年11月27日,藏格控股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2021-126),披露藏格投资持有的公司55,000,000股股票、永鸿实业持有的公司26,000.000股股票已于2021年10月22日被竞拍成功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藏格控股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藏格控股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藏格控股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正文完。
8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拟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丁永宁雁
承办律师:王
承办律师:王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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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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