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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宝宝:兔宝宝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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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宝宝:兔宝宝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衣白遮衫丑 发表于 2021-12-10 00:00:00 浏览:  5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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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awfirm.com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726 号
致: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兔宝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冯晟律师参加兔宝宝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兔宝宝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兔宝宝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年11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8、《关于设立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1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的议案》
13、《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14、《关于公司的议案》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6、《关于及摘要的议案》
17、《关于的议》
1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临溪街588号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上午9:15
至2021年12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1年12月3日下午3:00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57人,共计代表股份3719407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本总额的50.7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4392178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剩余的股份数量为11177393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732744388股)。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1646337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本总额的2.2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人,共计代表股份
35547739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本总额的48.5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9名,代表股份
243689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本总额的3.33%。
本所律师认为,兔宝宝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议题被列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单独计票。本次会议第1-15项议题为特别决议事项。本次会议第1-6项、第8
项和第10-18项议题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情况,并已就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1263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288%;反对1938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7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175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046%;反对193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9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77%;反对7618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661%;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557%;反对761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262%;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9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7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55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9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7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55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9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98.927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55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5发行数量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9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7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55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6限售期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9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7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55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份的3.1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7上市地点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9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7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55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8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9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7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55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9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7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55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9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7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55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9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7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55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9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7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55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9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7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55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9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7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55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1779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66%;反对161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207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80%;反对161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关于设立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9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7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557%;反对766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1936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3645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9%;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848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73%;反对6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759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4997%;反对6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207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84%;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332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86%;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2、《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鸿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207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84%;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332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86%;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3、《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漆勇先生、赵越刚先生、倪六顺先生、徐应林先生、张晓伟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326707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853%;反对4352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495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1660%;反对4352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8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4、《关于公司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漆勇先生、赵越刚先生、倪六顺先生、徐应林先生、张晓伟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326707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853%;反对4352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495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1660%;反对4352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8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漆勇先生、赵越刚先生、倪六顺先生、徐应林先生、张晓伟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327279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582%;反对3779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4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067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5636%;反对3779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4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6、《关于及摘要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陆利华先生、姚红霞女士、徐俊先生、詹先旭先生、曹建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357222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10%;反对60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79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4780%;反对60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7、《关于的议》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陆利华先生、姚红霞女士、徐俊先生、詹先旭先生、曹建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357222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10%;反对60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79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4780%;反对60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陆利华先生、姚红霞女士、徐俊先生、詹先旭先生、曹建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总表决情况:同意357795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9%;反对3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52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45%;反对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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