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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2021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
事前认可意见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将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本次会议
拟将审议《关于聘请2021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
司拟聘请2021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
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
材料。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
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请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
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聘请2021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忠伟、丁俊杰、郑志斌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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