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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用集团、净化公司变更同业竞争相关承诺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高度重视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持续关注公用集团、净化公司相关承诺事项,就公司《关于公用集团、净化公司变更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议案》事先听取了相关工作情
况的汇报并详细审阅了文件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相关各方按照郑州市政府批准的净化公司整体上市相关实
施方案要求持续推进各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目前整体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难以按原承诺期限完成,承诺方公用集团、净化公司拟将完成时限由2021年12月31日之前调整为2022年
12月31日之前。本次承诺变更系对承诺完成期限的变更,其他
承诺内容不变,公用集团、净化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变更程序,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本次承诺变更是为了依法合规持续推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确保承诺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前述事项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用集团、净化公司变更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路运锋吴跃平叶树华李伟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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