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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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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2021年12月)

93入市 发表于 2021-12-14 00:00:00 浏览:  3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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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2021年12月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现货交易中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
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其
他部门参与共同完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监察审计部负责人、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总经理等以及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公司董事长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
第七条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二)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其他部门共同参与,主要职责如下:
1.子公司业务部在其业务范围内,提出套保需求,并跟踪反馈与套保合
约对应的现货库存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
2.操作员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详细记录期货
套期保值交易活动,并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报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
3.子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督交易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决策组批
准的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
4.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并就风险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1、期货套期保值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内(含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期货套期保值额度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年度计划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
第十条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亏损或者潜亏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四章授权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公司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
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签发。
第十三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四条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
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子公司业务部在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思路指导下,结合现货的
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保值方案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
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批准后方可执行,董事长有最终决策权。如未批准则重新制定方案。第十六条公司授权的期货操作员根据经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报交易保证金申请,资金调拨岗位根据批准后的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期货操作员根据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建仓、平仓等,平仓前须确认与之匹配的现货购销合同已执行。
第十七条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操作员应于交易后次日及时将期货经
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监察审计部和财务部进行存档。
第十八条公司或子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每月末与期货操作员核对保证金余额,并传递到财务总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六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
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
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
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三)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
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期货操作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第二十三条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
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五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
报告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批准后执行。
2.监察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
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
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
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从业人员,加强
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
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期货操作员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
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三十条期货操作员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
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九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
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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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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