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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医药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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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医药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莫忘初心 发表于 2021-12-16 00:00:00 浏览:  5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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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国法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百务所
关于流工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道168号浙江医药总部1号楼401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医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
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
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30日发布《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集人和召开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会议,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告知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登记方式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安排,告知股东可在现场会议当天特定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一五日
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前发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5日15点00分在浙江绍兴滨海新
城致远中大道168号浙江医药总部1号楼401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
15日的交易所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的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四
次董事会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364.587.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761%。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
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
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一项议案,即: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
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
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按照会议规则,
司-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会议对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适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无涉及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的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cn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
桂逸尘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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