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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项目是否涉及高污染、高排放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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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项目是否涉及高污染、高排放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失心疯 发表于 2021-12-16 00:00:00 浏览:  5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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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瀛非字第132号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
拟投资建设项目是否涉及“高污染、高排放”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Guang Dong Ying Zun Law Firm
深圳市福田区新天世纪商务中心 A 座 27 楼 邮编:518000
电话(Tel):86-755-82737376 传真(Fax):86-755-82880892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
拟投资建设项目是否涉及“高污染、高排放”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委托,就贤丰控股控股子公司贤丰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项目是否涉及“高污染、高排放”发表专项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就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专项核查,就有关事项向贤丰控股及其他有关机构作出了查询和询问,与贤丰控股进行了讨论,并取得了相关证明及文件。
在开展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了贤丰控股如下保证:
贤丰控股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全部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贤丰控股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1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委托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估值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如涉及),均为对境外律师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贤丰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项目是否涉及“高污染、高排放”相关事项进行
说明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贤丰控股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对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一、拟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贤丰控股与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丰盈智投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11月26日签署的《合作协议》,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贤丰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新材料”)拟建立的项目为年产5万吨高镍三元正极前驱体的生产线。(以下简称“该项目”)根据贤丰控股的说明,该项目所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行业为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生产线拟采用共沉淀技术,工艺流程主要包括盐晶体溶解、原辅料的配制、共沉淀、过滤洗涤、干燥、筛分除铁、混料包装等工序。在整个工艺过程中对产生的废气废水进行集中收集处理;一、废气处理:车间废气采用高温高精度的集中收
尘系统后进入水幕除尘,收尘渣液返溶回收利用,实现无污染;二、废水处理:三元母液
2+三元洗水,精密过滤后进行高倍浓缩,蒸氨除重系统,进入 MVR 蒸发系统,所有母水及
蒸发产生的冷凝水转换成纯水回收利用,回收率100%;整个系统实现氨氮回收利用、废水零排放,并同时生成合格的硫酸钠晶体副产品,无固废污染。
贤丰新材料已于2021年12月10日设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贤丰新材料未实际建设该项目,未取得发改委立项,亦未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
二、拟投资建设项目是否涉及“高污染、高排放”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21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两高’防控意见》”)规定,“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发改
环资[2021]1310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在建、拟建、存量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清单,明确处置意见,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贤丰控股的说明及该项目工艺流程,贤丰新材料拟建立的年产5万吨高镍三元正极前驱体生产线从行业大类上属于《“两高”防控意见》界定的需统计的“化工”业务范围。
如严格按照预计工艺流程及技术处理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则该项目预计不涉及“高污染、高排放”。
三、拟投资建设项目所在工业园区环境要求根据贤丰控股的说明,该项目拟在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宜昌高新管委会”)所辖白洋工业园进行投资设立,贤丰新材料与宜昌高新管委会拟就相关事宜签订合作协议。
3经查阅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出具的《市环保局关于宜昌市白洋工业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宜市环审[2011]76号):“三、从总体上看,宜昌市白洋工业园选址符合修编后的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适当调整后,工业园规划目标、规模、产业定位总体符合区域环境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在落实规划环评文件提出的规划调整方案、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宜昌市白洋工业园在确定区域范围内、按照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实施规划是可行的。”“各类入区项目应严格遵循生产区总体规划要求,禁止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不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入区。”“规划区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入区建设。”如该项目后续正式入驻白洋工业园,未来建设和投产过程必须满足园区能耗和排放标准,并符合国家以及当地有关政策要求。
根据贤丰新材料出具的承诺,贤丰新材料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拟建立年产5万吨高镍三元正极前驱体生产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意见等审批手续之前,不会启动工程建设。根据贤丰控股出具的承诺,贤丰控股将督促贤丰新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前述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意见等审批手续之前,不会启动工程建设。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因该项目处于筹划阶段,现阶段该项目不涉及“两高”项目的认定,无法取得所在区域主管部门出具的不涉及“两高”项目的证明文件。后续该项目推进过程中,贤丰新材料需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意见等方式确定是否排除“两高”认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项目是否涉及“高污染、高排放”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余招胜经办律师李志嘉廖嘉成
2021年12月15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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