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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关于利润补偿事宜的确认书》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原大股东张磊、李晓楠,通过资产+现金的方式完成业绩补偿事宜,该补偿方案切实可行,可尽快启动,保障公司及时全面得到业绩补偿,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业绩补偿承诺事项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偿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专为《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金鑫陈祥义武辉
2021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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