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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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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争强好胜 发表于 2021-12-16 00:00:00 浏览:  4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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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材料的基础上,现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7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股权激励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合
1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董事会聘任邓惠霞女士为董事会秘书的程序合法、有效。邓惠霞女士已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邓惠霞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已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故同意聘任邓惠霞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朱日宏陈明坤黄瑞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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