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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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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1-12-15 00:00:00 浏览:  42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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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518号10幢8层。
上海佳豪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668号222室,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楠原控制的企业。
刘楠,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海防务2018年4月21日披露的《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显示,天海防务于2017年12月以现金收购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楠控制的江苏大津重工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大津重工在被收购前与刘楠原控制的上海佳豪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豪集团)等五
家关联企业存在资金往来。截至2017年12月31日,佳豪集团等五家关联企业因交易形成对天海防务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4460.06万元,其中佳豪集团占用金额为4385.80万元。2019年,刘楠原控制的江苏大津清洁能源装备产业园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天海防务资金223.2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于2020年1月
19日偿还完毕。
天海防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8.2.6条的规定。
天海防务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7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
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对天海防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海防务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楠原控制的佳豪集团占用天海防务资金,违反了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第4.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二、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楠及其原控制的上海佳豪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
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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