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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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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争强好胜 发表于 2021-12-16 00:00:00 浏览:  45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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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3股票简称:联创光电编号:2021-041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7名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360.00万股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分
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9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0年9月22日至10月8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1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获得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年11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时,根据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年11月2日,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11.2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核查了首次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6、2020年12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0年12月22日,公司实际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0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26元/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授予登记工作。
8、2021年12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12月22日,第一个限售期于2021年12月22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达成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2人选;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件。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
以2019年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归母净利润为不低于15%或2020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213507706.45元人
于5%】民币,以2019年经审注:上述“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以经计的归母净利润:
3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161226367.15人民
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币为基数,2020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为
32.43%。
因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良好”和“不合格”三档,若各年度公司层计划中17名激励对象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2020年度考核结果均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
4系数。“优秀”和“良好”标准系数为1.0,符合个人层面绩效考“不合格”标准系数为0.核要求,其当年的限制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而全部或部分未能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售。
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三、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共计17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360.0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7904%。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剩余未解锁限已获授的限制性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姓名职务制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万股)性股票数量(万股)(万股)曾智斌董事长400120280
李中煜董事、总裁380114266
其他核心员工(15人)420126294合计17人120036084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业绩已达考核要求,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17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均符合激励计划考核要求。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办理相关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事宜。
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7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六、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公司17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
12月22日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锁的相关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本次解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等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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