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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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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涨上明珠 发表于 2021-12-17 00:00:00 浏览:  3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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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1-117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5月6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3.3.2条规定,若公司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
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本次将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70826693股,该标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8%,占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前述股份已全部质押且多次被司法冻结。
若本次公告拍卖最终成交,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该事项目前暂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目前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2021年9月30日,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本息合计2223347882.40元(未经审计),目前尚未归还。
●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1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
公司近日通过公开渠道获悉,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将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持有公司的170826693股无限售流通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8%,占该股东持有公司总股份的100%,澄星集团持有的前述股份已全部质押且多次被司法冻结(详见公告:临2021-104)。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拍卖标的:澄星集团所持有的公司170826693股无限售流通股票。
(二)网络平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网络拍卖平台
( https://sf-item.taobao.com/sf_item/664050198227.htm?spm=a213w.7398504.paiList.4.2d7676ec6mXDCl&track_id=542301f1-af03-474a-bec4-c4567c3be862)。
(三)拍卖时间:2022年1月13日10时至2022年1月14日10时(延时除外)。
(四)起拍价:807156125元,保证金:80000000元,加价幅度100000元。
本标的物定价依据为90日均线价,即1153080178元。
(五)特别提醒:1.买受人应当自收到江阴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税费。其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2.买受人应当在垫付缴纳完毕后七日内持相关税费凭证至江阴法院办理退还手续,由江阴法院先行从拍卖款中予以扣除。买受人逾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江阴法院不再负责在拍卖款中扣除退还,买受人可另行依法追偿。3.其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4.竞买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若因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未能办理过户
登记手续的,后果及责任自行承担。5.特别提醒:标的物位置地图系淘宝自动生成,可能存在与标的物实际地址不一致情形,竞买人务必实地看样后参与竞买。
注意:竞买上述股票者,须承诺解决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公司的资金本息合计2223347882.40元(截止2021年9月30日,以实际审计报告为准)中62%为限的资金问题,并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认可。如竞买人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而竞拍的,按照悔拍处理,保证金予以没收。
2(六)竞买人在报名、竞价前请仔细阅读《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详细信息可在“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网络拍卖平台( https://sf-item.taobao.com/sf_item/664050198227.htm?spm=a213w.7398504.paiList.4.2d7676ec6mXDCl&track_id=542301f1-af03-474a-bec4-c4567c3be862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二、本次司法拍卖股票的原因说明
经公司向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询问,本次股票司法拍卖原因如下:
2019年9月21日,澄星集团向澄蝶株式会社出具了《担保函》,承诺为澄星集团
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进出口”)向澄蝶株式
会社采购散装对二甲苯的三份《采购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澄星进出口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澄蝶株式会社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法院”)提起诉讼,无锡法院受理上述合同纠纷,并先后作出了(2020)苏02民初
433号、(2020)苏02民初434号民事裁定书,因上述案件保全需要,分别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协助将澄星集团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行
轮候冻结,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息(详见公告:临2020-037)。无锡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初433号】,后于2021年10月20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21)苏02执575号之一】将该案交由江阴法院执行。
近日,公司收到江阴法院关于澄星集团的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7087号之一】,江阴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蝶株式会社与被执行人澄星集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拍卖、变卖澄星集团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2021年5月6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13.3.2条规定,若公司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
产重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
3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
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70826693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25.78%,为无限售流通股份,本次涉案拍卖170826693股,该标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8%,占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前述股份已全部质押且多次被司法冻结。若本次公告拍卖最终成交,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该事项目前暂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四)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截止2021年9月30日,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本
息合计2223347882.40元(未经审计),目前尚未归还。
(六)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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