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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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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玻璃心 发表于 2021-12-17 00:00:00 浏览:  5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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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3证券简称:新宁物流公告编号:2021-083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
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7359号]和民事裁定书[(2020)
粤03民终27359号],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关于本次诉讼一审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原告)深
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
民初20961号民事判决,按法定程序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民事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0961号民事判决
第二项;
2、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0961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
1日内赔偿上诉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232759.04元;
3、驳回上诉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960元,由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1304元,由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6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56元,由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1000元,由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656元,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预交的9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6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深圳新宁将向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3232759.04元,同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针对本次诉讼,公司已于深圳新宁收到本次诉讼一审判决书时足额计提了预计负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78573475.03元。公司及深圳新宁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纠纷诉讼(除本次诉讼案件外)有3起,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7359号]。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27359
2号]。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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