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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集团:太极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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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集团:太极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梦醒 发表于 2021-12-16 00:00:00 浏览:  32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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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上述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1(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属于
商业秘密或其他免于暂时披露的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具体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或者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指定媒
3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应该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季度报告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则要求。
4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
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5(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
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6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达到《上市规则》应披露标准的交易。
(三)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8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9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日常信息披露。公司证券与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或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10(包括关联法人和和关联自然人)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任何董事不对外发布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董事应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
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
11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
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
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在第二十六条所称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包
12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和执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
律、法规等的培训。
(三)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四)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待来访、回答问题、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六)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负责证券相关制度及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工作,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二)汇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三)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
13(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五)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记录。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14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保存期为10年。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15第四十八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和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需向证券与投资部报送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其报送责任人为各部门分管领导及各公司第一负责人。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
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制度,并指定专人作为报告人,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报告人对于发生事项是否属于信
息披露范围无法明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与投资部联系确认。
(三)上述各报告人在重大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向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虚假陈述或有重大误解之处。
(四)董事长在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时,应根据相关
的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判断该事项是否需召开董、监事会和公开披露,如要公开披露,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
(五)报告人可以书面、口头及电话等方式向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事项有关的协议、文件及法规等。报告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6(一)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与投资部编制完整的年度报
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五)提交董事会审议修订并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公司监事会负责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十条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证券与投资部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临时报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审核批准。
(三)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
17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三条上述相关重大信息报送人员对公司未公
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信息沟通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具体负责人,代表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五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络文字互动、视频直
播等方式进行,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将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五十七条凡属于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
标准或预计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而尚未达到公告时点的信息均属于应保密的公开信息;在相关信息未公开前,信息知晓人仅限于相关具体当事人、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相关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履行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18第五十九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导致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经济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本办法: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28日制定的《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5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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