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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嘉信: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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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嘉信: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chen 发表于 2021-12-16 00:00:00 浏览:  44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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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ST 嘉信 公告编号:2021-282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谊嘉信”)重整程序。
一、公司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21年12月1日,公司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暨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出资人组会议暨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272)。
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财产管理方案》及《未来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的方案》。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2021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01破264号之二)(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民事裁定书》内容
—1—《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本院审查,华谊营销顾问公司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有关企业的后续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
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提交和表决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经由各表决组通过。
综上,华谊营销顾问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北京一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四、风险提示1.公司经审计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5.01亿元,根据《上市规则》10.3.1条内容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1年4月27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由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市规则》9.4条内容第六款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北京一中院受理了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10.4.1条内容之规定,
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10月29日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北京一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将进入
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2—产负债结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10.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破264号之二)。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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