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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松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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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松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3入市 发表于 2021-12-16 00:00:00 浏览:  5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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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瑞松科技证券代码:688090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年12月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6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8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9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3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1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14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15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15
(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16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16
(九)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
见....................................................17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意见............................17
(十一)其他...............................................18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20
(一)备查文件..............................................20
(二)咨询方式..............................................20
2一、释义
瑞松科技、本公司、
指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指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指限制性股票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激励对象指
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授予日指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指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归属指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归属条件指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归属日指日期,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南》指披露》
《公司章程》指《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3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瑞松科技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对瑞松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瑞松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瑞松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瑞松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1人,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员工总数的13.66%。具体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获授予的限占授予限制性计划草案序号姓名国籍职务制性股票数股票总数的比公告日公量(万股)例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陈雅依中国董事会秘书3.435.53%0.05%
2何艳兵中国核心技术人员1.913.08%0.03%
3刘益中国核心技术人员1.442.32%0.02%
小计6.7810.94%0.10%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78人)50.2281.00%0.75%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57.0091.94%0.85%
6三、预留部分5.008.06%0.07%
合计62.00100.00%0.9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2.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736.0588万股的0.92%。其中,首次授予57.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5%,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1.94%;预留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7%,预留
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6%。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
下:
归属权益数量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占相应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一个归属期30%应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二个归属期40%应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三个归属期30%应部分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8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07元,即满足授予
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6.0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价格为每股16.07元,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1.85元的50%,为每股15.93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2.13元的50%,为每股16.07元。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9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10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公司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属期1、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准,公司202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2、公司2022-2023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8500万元。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归属期1、以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基准,公司2024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2、公司2022-2024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5000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5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11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2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瑞松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瑞松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条件、有效期、禁售期、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
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瑞松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13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瑞松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
安排的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瑞松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瑞松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
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瑞松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十章之
10.4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出的总额度
瑞松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
14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2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瑞松科技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瑞松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8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权益分配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瑞松科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0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6.0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价格为每股16.07元,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1.85元的50%,为每股15.93元;
15(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2.13元的50%,为每股16.07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瑞松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瑞松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
《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6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骨干的稳定、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瑞松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1)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
后分三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30%、40%、30%。
(2)归属条件达成后,瑞松科技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
票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此种归属安排体现了本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实施管理办法,有效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松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以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5、10.7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
16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瑞松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当按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
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瑞松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长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瑞松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的积极提升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意见
瑞松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
17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
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瑞松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归属:
1、瑞松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8(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瑞松科技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7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瑞松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瑞
松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9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4、《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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