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375|回复: 0

中央商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中央商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1-12-21 00:00:00 浏览:  3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www.grandall.com.cn國浩律师事務所或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210036)
GRANDALLLAWFIRM
5、7-8/F,BlockB,309HanzhongmenDajie,Nanjing,China,210036
Tel:86-25-89660900
Fax:86-25-8966096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
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
1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
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
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1年12月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2021年12月3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董事
会决议及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进行了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
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
年12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时00分在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二楼会
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股东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信息数据等
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委托他
人出席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7,15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4.8142%。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
东共计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66529,5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7589%;2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及公
司确认,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624,400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
有出席、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3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于2021年12月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进行了公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由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祝珺先生当场宣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1.《公司关于预计2022-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111,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46%;反对42,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54%;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11,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58%;反对42,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42%;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
有效。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
CRAND/
经办律师:
国浩律师(南京)事
赵宸律师
NA/
事多
负责人:
马国强律师祝静律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20 11:08 , Processed in 0.298318 second(s), 3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