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30|回复: 0

曙光股份:曙光股份九届四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复制链接]

曙光股份:曙光股份九届四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1-12-20 00:00:00 浏览:  4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四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12月17日召开了九届四十三次董事会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九届四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请增加2021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符合有关规定。
2、经审查议案内容,认为持股3%以上的小股东提出要求全面改选并掌控董事会的要求,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稳定方面会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利。增选董事、监事的数量应与公司持股比例、参与管理企业意愿等因素结合起来。目前持股达到3%以上的股东不只一名,如均按此效仿,影响太大,不予支持。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第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根据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股东大会议案的函》,该提案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议案(以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未通过作为生效条件),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公司章程》关于“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要求。
综上,不同意将本提案增加到2021年12月28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关于于晶提请增加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符合有关规定。
2、《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第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根据于晶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股东大会议案的函》,该提案属于附
过作为生效条件),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
《公司章程》关于“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要求。
3、《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于晶临时提案提名董事和监事人数为股东大会换届选举董事和监事的全部人数,该临时提案不利于公司经营稳定且必要性不足,同时给市场释放了决策层和管理层不稳定的信号,违反了《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四十翌次重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徙宁
辽宁暖光汽车集团股份有
21年7
此页正文宁四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四十二次
限公
辽宁中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7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6 17:46 , Processed in 0.289008 second(s), 32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