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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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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沐晴 发表于 2021-12-22 00:00:00 浏览:  5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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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海正药业股票代码:600267公告编号:临2021-129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由于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公司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注销股份数量(股)注销日期
1730001730002021年12月24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1年10月29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柏敏、谢雪林、杜敏娜、朱玲丽、张友华、陈良钦、李钦华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3000股,回购价格为8.7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3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详
见《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9号),已登载于2021年10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截至2021年12月13日(含)已满45天。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对此次关于注销股份相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柏敏、谢雪林、杜敏娜、朱玲丽、张友
华、陈良钦、李钦华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
“第十三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或因个人
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因非公司原因不续签,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
2、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7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73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718.81万股。
3、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其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12月24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单位:股类别变动前本次变动变动后
限售流通股230672720-173000230499720无限售流通股9655318420965531842
总计1196204562-1730001196031562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
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
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就
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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