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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姜培枫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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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姜培枫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jesus 发表于 2021-12-20 00:00:00 浏览:  48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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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姜培枫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中药城 E1栋 25号楼 241号,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补偿承诺方;
姜培枫,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补偿承诺方。
经查明,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圣投资”)、姜培枫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6月,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基股份”)以38000万元现金收购睿圣投资和姜培枫持有的北京
彼岸春天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岸春天”)100%的股权,—1—睿圣投资为姜培枫持股99%的合伙企业。根据台基股份与睿圣投资及姜培枫签订的《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睿圣投资及姜培枫承诺彼岸春天2016年至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3900万元、5070万元、5000
万元、5000万元。若2016年至2018年内彼岸春天截至各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以及2019年至2020年内彼岸春天各期末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的80%,睿圣投资、姜培枫应逐年向公司补偿。如发生上述业绩补偿情形,台基股份有权从未支付的收购价款中扣除睿圣投资、姜培枫应补偿的金额。如睿圣投资、姜培枫应补偿的金额大于台基股份剩余应支付的收购价款,由睿圣投资、姜培枫自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额外向台基股份补足。
此外,若彼岸春天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减值额大于已补偿金额,睿圣投资、姜培枫应自《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台基股份补偿。
彼岸春天2017年至2020年均未完成业绩承诺。其中2017至2019年应补偿金额合计11393.57万元,台基股份已从未支付的收购价款中扣除11234.01万元,剩余159.56万元姜培枫已以现金方式支付。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彼岸春天影视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5886号)和—2—《收购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5888号),睿圣投资、姜培枫应在相关报告出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台基股份支付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4497.67万元
以及资产减值补偿款12658.41万元,合计17156.08万元。截至目前,补偿承诺期已届满,台基股份尚未收到前述补偿款项。
睿圣投资、姜培枫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睿圣投资、姜培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姜培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睿圣投资、姜培枫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台基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0755-88668240)。
对于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姜培枫上述违
—3—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20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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