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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广州振华35%
股权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广州振华35%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议案符合公司实际,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股权收购成立合资公司符合市场需求,有利于推动航运业平台化、一体化发展,提高行业整体效率,通过行业生态平台的打造建立新型竞争优势。以现金方式收购关联方持有的股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交易价格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对本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以现金方式收购广州振华35%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
1(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广州振华35%股权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珉:
李佳铭:
张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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