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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总会计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总会计师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郭毓轶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具备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
(二)本次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同意聘任郭毓轶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独立董事:郭云沛屠鹏飞祝继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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