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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必平: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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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必平: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fanlitou 发表于 2021-12-23 00:00:00 浏览:  5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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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755)88265288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1)第036号
致: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受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赵涯律师、梁丽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
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1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
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1年12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
1布了《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年12月22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信街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蔡向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32,76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76%。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901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079%。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
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综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8人,合计持有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9,671,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155%。
2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
露负责人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
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16,779,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5%;反对股数122,964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524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
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89%;反对股数122,964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1%;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蔡向挺、广州市凯多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
3决的股份共计32768,400股。
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须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经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信达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信达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的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人
经办律师:
赵涯
林晓春
经办律师:
梁丽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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