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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将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本次会议将审议《关于改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调查,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充足的注册会计师资源,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我们同意改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爱明许中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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