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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
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资料后,基于
个人独立客观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以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有关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及子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相关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
则,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
利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
币3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的、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等),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1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所需及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在人民币30,00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国健
2021年12月21日
3
(此页无正文,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洋
2021年12月21日
4
(此页无正文,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倪一帆
2021年12月21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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