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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太原重工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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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太原重工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寒枝 发表于 2021-12-24 00:00:00 浏览:  5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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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ShanxiDeweiLaw.Ofrice
中国?太原
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368号水工大厦十层
邮编:030006
电话:03517897998传真:03517897998
电子邮件:sxdwgls@163.com
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丁》((“《熟世衫》,涟上)《熟叵齐国呼齐舍Y壶中》辩辩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称“本所”)律师管晋宏、徐德峰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本所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1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1本次大会的召集
1.1.1根据2021年12月6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本次大会。
1.1.22021年12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太原重工股
关法律文件。
1.1.3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7日在上述网站上公告了本次大会的会议资料。
1.2本次大会的召开方式
1.2.1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1.2.2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上午9点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韩珍堂先生主持。
1.2.3本次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9:15至15:00。
1.2.4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
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实际召开的
2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2.1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理人的法律文件,截止2021年12月23日上午9:00止,出席本次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
1,662,977,62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9.89%。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截止2021年12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一致。
2.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4名,代表股份4891,513股,占贵公司
股份总数的0.1489%。
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3出席本次大会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共15名,代表股份
3
37,614,9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89%。
2.4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3.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和表决。列入本次大会的议案共二项(含13个子项):
n
·
1、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01发行债券的规模
1.02发行方式及对象
1.0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1.04债券期限及品种
1.05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1.06挂牌转让方式
1.07募集资金用途
1.08增信机制
1.09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1.10承销方式
1.11偿债保障措施
1.12交易流通场所
1.13决议的有效期限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3.2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表决在本次大会股东通过的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3.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现场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大会对列入大会的二项议案及子项逐项进行表决,所有议案均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有效通过。
3.4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德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闫建军
经办律师:管晋宏
徐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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