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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参股公司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对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的表决、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参股公司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
独立董事:李瑶、钟廉、胡文言
2021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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