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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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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失心疯 发表于 2021-12-25 00:00:00 浏览:  3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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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电话:0755-82816616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1年12月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
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33楼08单元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619828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05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均为截至2021年12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555390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47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87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
2.1交易主体
2.2标的资产
2.3交易方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4标的资产的估值与作价
2.5支付方式
2.6过渡期安排
2.7决议有效期
3、《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4、《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6、《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议案》7、《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8、《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9、《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10、《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11、《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12、《关于确认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13、《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4、《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15、《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16、《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1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1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分别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列入议程的议案中,第1-17项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2项议案需逐项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需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结果如下: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1交易主体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标的资产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3交易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4标的资产的估值与作价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5支付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6过渡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7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关于确认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6、《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56185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朱伟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田何演锋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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