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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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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陌路 发表于 2021-12-25 00:00:00 浏览:  5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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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7证券简称:恒泰艾普公告编号:2021-19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孙庚文、刘亚玲、马敬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1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孙庚文、刘亚玲、马
敬忠:
经查,2019年6月30日,孙庚文与银川中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银川中能直接持有恒泰艾普股份7600万股,持股比例为10.67%,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孙庚文持有的4.9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15.63%,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2019年7月4日,双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一致行动期限为三年,自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算。
2019年12月29日,银川中能、刘亚玲、马敬忠(以下合称承诺人)向孙
庚文出具《承诺函》,承诺自孙庚文为恒泰艾普向浙商银行2.2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后的3个月内,将用其他担保方式替换孙庚文向浙商银行提供的担保,解除孙庚文对浙商银行就上述贷款所承担的所有担保责任,并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孙庚文的担保解除手续,如承诺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解除孙庚文的担保责任,则孙庚文有权解除与银川中能的一致行动关系。《承诺函》涉及事项可能影响银川中能和孙庚文一致行动关系的稳定性,属于对一致行动协议的重要补充,但承诺人与孙庚文均未及时告知公司相关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5月31日才予以披露。
2019年12月29日,承诺人向孙庚文出具《承诺函》后,银川中能作为公
司控股股东、孙庚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刘亚玲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直至2021年5月31日才进行了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019年12月29日,承诺人向孙庚文出具《承诺函》后,马敬忠作为公司董事,未履行告知义务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直至2021年5月31日才进行了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加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特此公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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