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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以下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关于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召明为欧洲投资银行贷款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项目开立
保函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有力地支持了公司的经营发展,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其对公司的无偿支持,公司无须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颉茂华_________________
李锦霞__________________
曲辉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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