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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2021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对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层面2020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除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2020年个人绩效考核得分为“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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