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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易事特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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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易事特的监管函

稳稳的 发表于 2021-12-27 00:00:00 浏览:  5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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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12号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5日,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披露的《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11月5日,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你公司持有易事特的股份比例从37.8841%减少为
32.3889%,累计变动幅度达5.4952%。你公司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
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卖出易事特股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1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2月27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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