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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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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陌路 发表于 2021-12-28 00:00:00 浏览:  4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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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咨律师事务所恒泰艾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咨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5-8层
邮编:100034电话:(86-10)6609-6465传真:(86-10)6609-1616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贺强律师、孙平律师出席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中咨律师事务所恒泰艾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1年12月10日,公司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21-17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
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2021年12月11日,公司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的公告》(编号:2021-18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在北京市海淀
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5层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期间的任意
2中咨律师事务所恒泰艾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孙玉芹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1、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7人,共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2251134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120%。
(二)网络投票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9624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6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临时提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第四届监事会提出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子议案:《关于提名选举刘宏为第五届监事会非
3中咨律师事务所恒泰艾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提名选举许文治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的临时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12月8日收到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硕晟”)发来的《关于提请召开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名刘宏、许文治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2021年12月1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监事会《关于增加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21年12月26日届满到期决议提
名刘宏先生、许文治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经本所律师查证,上述临时议案的提出、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对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行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1.01关于提名选举张后继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关于提名选举姜玉新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中咨律师事务所恒泰艾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序号议案名称
1.03关于提名选举刘庆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关于提名选举龙海彬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5关于提名选举孙玉芹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6关于提名选举王莉斐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7关于提名选举李显要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8关于提名选举李万军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2.01关于提名选举安江波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提名选举史静敏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提名选举王朴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4关于提名提名选举郭荣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5关于提名选举陈江涛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3.01关于提名选举刘宏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2关于提名选举许文治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注1:以上议案为普通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同意票数占比(%)反对股数占比(%)弃权股数占比(%)
1.0122922482795.8795--------
1.0223305452897.4814--------
1.0323316316397.5268--------
1.04241385980100.9662--------
1.0523405366497.8993--------
1.06240994664100.8025--------
1.0722888730395.7383--------
1.0822784370595.3018--------
2.0123737478499.2884--------
2.02242117803101.2723--------
2.0323192478897.0088--------
5中咨律师事务所恒泰艾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序号同意票数占比(%)反对股数占比(%)弃权股数占比(%)
2.0422852940195.5886--------
2.0522918322795.8621--------
3.0123545106098.4838--------
3.0223512216198.3462--------
注2:以上占比指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同意票数占比(%)反对股数占比(%)弃权股数占比(%)
1.013946667480.0252--------
1.024329637587.7905--------
1.034340501088.0108--------
1.0451627827104.6839--------
1.054429551189.8164--------
1.0651236511103.8904--------
1.073912915079.3408--------
1.083808555277.2247--------
2.014761663196.5505--------
2.0252359650106.1678--------
2.034216663585.4998--------
2.043877124878.6151--------
2.053942507479.9408--------
3.014569290792.6499--------
3.024536400891.9830--------
注3:以上占比指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6中咨律师事务所恒泰艾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7中咨律师事务所恒泰艾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林柏楠刘贺强孙平
2021年12月27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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