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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控股: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控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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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控股: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控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寒枝 发表于 2021-12-28 00:00:00 浏览:  4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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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鄂瑞天律非诉字[2021]第0921号
致: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三镇实业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武汉三
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法律意见书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对象及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的登记方法、公司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会议的通知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法律意见书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27日召开,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14:15
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63号武汉控股大厦24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
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与均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其召开程序符
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名单、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
证明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
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他
人员。法律意见书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经查验,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
除可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
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二)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
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其股东资格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
效。法律意见书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
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均为公司
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不存在现场会议提出的临时议案
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行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的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收购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481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8.70%;反对438.060法律意见书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数的0.08%。
关联股东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626.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87%。
七、结论意见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受武汉控股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张军
承办律师:其
温莉莉
7
承办律师:
刘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一年半三月二七七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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