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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鼎股份: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永鼎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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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鼎股份: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永鼎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1-12-28 00:00:00 浏览:  4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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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永鼎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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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永鼎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苏协意(2021)第1227-1号
致: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永鼎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审阅了本次会议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核查、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的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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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021年12月1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永鼎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事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
12月27日下午14点0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江苏路1号永鼎股份总部大
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本次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2021年12月20日,为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前的第5个交易日,符合《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均为债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
出席会议投票表决的债券持有人代理人1人,合计持有表决票539230张。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会议的议程,本次会议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相关审议和表决结果如下: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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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512-62518358 Fax: 86-512-62515180 www.co-effort.com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9230张,占出席会议的未偿还债券面值的100%;反对0张,占出席会议的未偿还债券面值的0%;弃权0张,占出席会议的未偿还债券面值的0%。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同意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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