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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恒力:关于新日恒力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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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恒力:关于新日恒力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寒枝 发表于 2021-12-28 00:00:00 浏览:  4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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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大成(银)证字[2021]第G003号
大成DENTON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64号德丰大厦25层(750011)
25/F,DefengSkyscraper,No.64Ning'anStreet,JinfengDistrict,750011,Yinchuan,China
Tel:+86951-5057676Fax:+86951-5057863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银)证字[2021]第G003号
致: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受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杨艳艳、赵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投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公司章程》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和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
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1日在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并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21年12月27日14点30分,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9:15-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高
小平先生主持会议。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的股份200,012,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均为2021年12月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9名,代表股份42993,173股。
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表决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共9名,代表股份42993,173股。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9人,共计11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243,006,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8%。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审议关于增补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1.01、增补黄海粟女士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1.02、增补吴江明先生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已经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
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1.00关于增补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增补黄海粟女士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
该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
表决。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221,511,272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1.15%;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21,498,402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
总数比例的50%;黄海粟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增补吴江明先生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该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同
表决。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221511272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1.15%;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21,498,402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
总数比例的50%;吴江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公章
00367
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负责人: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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