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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2021年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十
次临时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现对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十
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近期,公司接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拟不
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金额拟调减100,000.00万元,即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拟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23.140.52万元,同时调整募投项目
和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修订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事
前认可意见
公司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规模进行的调整,拟定了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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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填补措施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关于公司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公司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对《关子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N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2021年第十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950
70.8.者00%%
芮明杰岳克胜
顾瑜芳
唐忆文潘斌
郭永清
上海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司
2021年12月27日
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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