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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药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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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药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莫忘初心 发表于 2021-12-28 00:00:00 浏览:  3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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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诺迪康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曾珍、邱明福律
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的提出、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
1
议,会议决定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1年
12月11日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网站,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
会议对象、登记方法等相关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
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yote.sseinfo.com)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陈达彬主持,于
2021年12月27日14点30分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427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13669.056万
股,占公司总股份24793.7843万股的55.1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N
根据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股份71.2817万股,占公司总股份
24793.7843万股的0.28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上交所交易系统在网
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
表决结果)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3740.1877万股,反对0.15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股数占参会股东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9%,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1317万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
0.15万股;弃权0股。
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同意13739.7977万股,反对0.54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股数
占参会股东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6%,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7417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反对
0.54万股;弃权0股。
Cn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所有议案均
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
议案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梁红
经办律师:
陈曾珍商增
邱明福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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