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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相关规定,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水平、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沈朝晖、刘静
2021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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