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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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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涨停牛股 发表于 2021-12-29 00:00:00 浏览:  5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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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3证券简称:佳士科技公告编号:2021-059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
发布了《关于股东签署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该公告中的问题进行核实并作出进一步说明,公司经认真核查,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本次表决权委托的背景,徐爱平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无偿委托给潘磊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控制权变更的决策过程,自查是否存在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回复】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背景
本次表决权委托前,潘磊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未超过20%,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潘磊与徐爱平为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具有长期商业合作关系,潘磊拟通过本次表决权委托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巩固其对公司运营、管理的控制力,保持股权稳定,以期全面推进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间接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徐爱平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无偿委托给潘磊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存在交易对价。根据徐爱平作出的确认,其无偿委托表决权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徐爱平已全部退出公司经营管理2017年2月,徐爱平由于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同时一并辞去提
名委员会委员和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徐爱平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自2017年2月至本回复报告公告之日,公司共召开12次股东大会,其中徐爱平本人亲自出席会议2次(会议召开时间均为2018年),其余10次会议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徐爱平已退出公司经营管理,仅行使股东权利。
(二)基于对受托方的信任
受托方潘磊与委托方徐爱平为公司设立时的主要发起人,二人曾于2007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签订《合作协议》,构成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公司,
二人具有坚实的合作基础,且受托方潘磊长期担任公司总经理,具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经验,徐爱平充分信任其管理能力,因而将所持有股份表决权委托给潘磊行使。
(三)表决权委托可以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和治理结构本次表决权委托前,公司第一大股东潘磊持有股份比例为14.38%(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公司股东持股较为分散,无实际控制人。本次徐爱平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潘磊,使潘磊所控制表决权的比例达到
24.14%(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助于优
化公司股东结构和治理结构,为公司主业拓展和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可以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公司的长远利益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基于以上原因,徐爱平自愿将其所持全部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以无偿方式委托给潘磊行使,具备合理性。
三、结合控制权变更的决策过程,自查是否存在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自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23日,协议双方进行了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商议并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等工作。在上述阶段,各方均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公司亦告知了相关方需对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完成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的登记工作,同时公司亦对参与本次协议的商议、论证、拟定协议方案、起草协议文件、信息传递等各环节的相关知情人员进行了统计,完成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工作,并就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经核查,在控制权变更的决策期间,相关人员股票交易情况如下:
1、2021年12月7日,潘磊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500000股。
潘磊本次增持系通过大宗交易从徐爱平处受让股份,主要目的为结合本次表决权委托统筹安排,获取公司控制权,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2、2021年12月7日,徐爱平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8130000股。
徐爱平减持系基于个人资金需求制定的减持计划,本年度徐爱平不存在增持行为,2021年9月3日和2021年9月6日,徐爱平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560000股,不存在反向交易、利用内幕信息短期套利的异常情形。
此外,根据潘磊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问题4的回复,本次表决权委托能够稳定公司控制权,更有效地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徐爱平的减持行为不符合利用该内幕信息交易的客观表现,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综上,经公司自查,不存在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问题2、结合本次表决权委托后的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席位、实际经营控
制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等,说明认定潘磊变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具体依据及其合理性。
【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之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1
条之规定,(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
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公司的股权结构
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控制表决权比例
潘磊6937833914.38%24.14%
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008802610.38%10.38%
徐爱平470580069.75%0.00%
其他非主要股东31639517065.48%65.48%
合计482919541100.00%100.00%
备注:(1)本表格计算股东持股比例时已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2)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潘磊,其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为24.14%;
第二大股东为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为10.38%;
第三大股东为徐爱平,系为潘磊的一致行动人,其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为0%。此外,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散,无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第二大股东和公司其他持股5%以下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公司其他持股5%以下股东之间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前述规定,徐爱平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潘磊之后,潘磊合计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为24.14%。虽然潘磊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未超过30%,但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为10.38%,显著低于《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潘磊的表决权。
二、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影响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后,潘磊合计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为24.14%,根据《公司章程》享有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鉴于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潘磊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对公司董事会的影响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分别为潘磊、夏如意、张瑞敏、罗卫红,独立董事分别为蔡敬侠、刘泽华、马敬仁。本次表决权委托后,虽然公司的董事会席位及董事会人员未发生变更,但潘磊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行使董事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等。此外,近三年内公司董事会的历次决议过程中其他董事的表决结果与潘磊的表决结果一致,潘磊可以对公司董事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表决权委托后对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影响
潘磊担任公司总经理,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政策的具体落实,并于2019年2月22日向董事会提名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夏如意、罗卫红、李锐为公司副总经理,提名夏如意为公司财务总监,提名李锐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此外,潘磊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良好、稳定的工作关系,可以在管理层经营管理决策和战略发展方向等多方面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综上,根据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席位、实际经营控制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等内容,公司认定潘磊在接受徐爱平的全部表决权委托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
问题3、《表决权委托协议》显示,“委托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方作为委托方持有的47058006股股份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委托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请说明上述两条约定是否矛盾,委托协议是否可撤销,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如何解决争议,是否将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表决权委托为不可撤销的委托授权,亦即委托方不得单独撤销表决权委托,该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了“委托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但是只要被委托方潘磊一方不同意与委托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则该协议在委托期限内始终有效。根据徐爱平作出的确认,委托期限内,其承诺不会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委托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的约定本意系为了维持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如若发生该约定与法律冲突的情况,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方不得单独撤销表决权委托不存在矛盾之处。根据潘磊作出的确认,委托期限内,其承诺不会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为了避免该等情形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根据潘磊、徐爱平作出的确认,委托期限内,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将保持充分沟通至达成合意,并且根据双方作出的确认,委托期限内,其二人不会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因此,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4、结合潘磊目前在公司的管理职能、资产财务状况等详细论述“潘磊本次接受表决权委托的目的是拟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以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的具体依据及其合理性。
【回复】
一、潘磊在公司的管理职能
潘磊目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战略规划、日常经营和管理等相关事项。
二、公司资产财务状况
2020年2019年本年比上年增减
营业收入(元)1020262386.15965557154.575.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62547422.34207669714.14-21.7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34269899.82217116538.497.9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32%8.75%-1.43%
研发投入金额(元)59060886.2959038699.740.04%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79%6.11%-0.32%
2020年末2019年末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资产总额(元)2696683208.822766172039.67-2.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2253599555.962341063352.38-3.74%
资产负债率16.25%14.58%1.67%
备注:上表数据来源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
三、具体依据及其合理性
2020年1月,潘磊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完成后持有公司股份66678339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4.05%,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鉴于此时潘磊持股比例和可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较低,无法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也无法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潘磊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会同公司高管团队拟定了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2021年一季度,公司在国内通用焊机领域推出全系列数字化新产品,系公司战略规划落地的项目之一,该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2021年半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71349215.00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2.9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2986766.07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0.81%。由于公司新产品的推出以及经营业绩的增长,公司产品在收获市场关注的同时,股权结构稳定性也成为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潘磊作为第一大股东,为保持股权结构的稳定,加强对公司的控制,确保公司战略规划的有序推进和落地,于2021年12月23日与徐爱平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潘磊通过直接持股和接受表决权委托合计控制公司116436345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24.14%,公司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潘磊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潘磊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升了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可以更好地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此外,根据公司《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在规划期内,公司若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一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0%;根据公司2021年11月5日发布的《回购报告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高于人民币3亿元进行回购。潘磊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助于保持公司分红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综上,潘磊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能够更有效地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分红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从而间接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
问题5、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潘磊为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一、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潘磊与徐爱平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已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在各方正常履行协议约定的情况下,除因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情形外,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二、潘磊为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1、潘磊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在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日起36个月内不
减持公司股份;
2、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巩固及稳定对于公司的管理及控制;
3、若发生影响控制权的事项,潘磊拟通过筹集资金,直接在二级市场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式巩固控制权。
三、风险提示
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次表决权委托中存在的实际控制权稳定性风险,具体如下:
2021年12月23日,潘磊与徐爱平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徐爱平将所持有的公司47058006股股份(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9.75%)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潘磊行使,潘磊同意接受该委托。本次权益变动后,潘磊通过直接持股和接受表决权委托合计控制佳士科技116436345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24.14%,潘磊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委托为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但相关协议到期、解除或变更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公司控制权将存在一定的不稳定风险。
问题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1年11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2021年12月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在筹划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期间(2021年11月
19日至2021年12月23日),公司未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截至本回复报告公告之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无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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