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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尔: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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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尔: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再回首 发表于 2021-12-30 00:00:00 浏览:  5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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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确定标准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9日,并同意以17.8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21.55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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