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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向控股股东续借在公司重整期间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民币2亿元(本金),有利于改善公司流动性,有利于公司各业务快速恢复、发展,符合公司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允的原则,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的年利率执行,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钦文王雪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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