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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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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市金灵 发表于 2021-12-29 00:00:00 浏览:  4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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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同时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条公司所有应公开的信息均需得到董事会的批准或授权许可后方可对外披露。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由公司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
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
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以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有责任持续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秘办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经董事会秘书授权作为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十四条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
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的另一联络人。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1、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2、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3、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4、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5、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6、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
7、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以下应当
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秘办,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秘办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2、公司发行新股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可转换债券说
明书等;
3、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信息等公告;
4、公司董事会及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季度报告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1、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8、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的编制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3、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4、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本条第1至3项、第5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
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7、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公司除上述发行、上市、定期报告外的其他信息披露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1、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重大交易;
3、关联交易;
4、重大诉讼和仲裁;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7、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9、回购股份;
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1、重大无先例事项;
1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应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在前款第(一)、(二)项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件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内容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的报告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
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
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
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信息公告的制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秘办负责,但内容
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九条临时公告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投资部部(董秘办)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公司证券投资部部(董秘办)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送达董事审阅后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
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投资部部(董秘办)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
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三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
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
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对拟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八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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