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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的事项属于正常
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闲置资产的统一管理。
定价方式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的议案》。
1(此页无正文,专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亮蔡少河何杰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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