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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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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gold 发表于 2021-12-31 00:00:00 浏览:  38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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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根据公司编制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0487号),公司编制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6、公司编制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
填报回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公司编制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机制,完善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我们已对本次发行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全套文件进行了审核,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12月31日(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郑林军:
章映影:

胡振华:
2021年12月31日|(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郑林军:
章映影:
胡振华: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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