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319|回复: 0

苏交科: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复制链接]

苏交科: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wingkuses 发表于 2021-12-30 00:00:00 浏览:  3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300284证券简称:苏交科公告编号:2021-109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根据公司股东符冠华、王军华与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8月21日签署的
《合作框架协议》、2021年1月3日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根据符冠华、王军华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的《符冠华、王军华关于放弃部分表决权及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之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之相关约定,在满足前述相关协议及《确认函》所述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所持7500万股、5100万股股票的表决权时间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发行事项之日(2021年1月22日),止于珠江实业集团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之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上述股票尚处于弃权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大鹏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号公司4楼第一会议室。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696257532股,其中剔除股东符冠华、股东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后的有效表决股
份570257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622%。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691934760股,其中剔除股东符冠华、股东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后的有效
表决股份565934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1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322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2%。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36189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34%。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68947397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7500万股、5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7703%;
反对1310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22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879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6.3798%;反对1310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3.62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名称:曹江玮律师、王双婷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9 19:14 , Processed in 0.168822 second(s), 30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