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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电: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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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电: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制度

零零八 发表于 2021-12-31 00:00:00 浏览:  4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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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制度
(2021年12月30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健全报告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内容
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或披露。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四条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按照股东大会要求进行不定期汇报。
第五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六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公司总体经营情况,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重要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EVA、营业利润率等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发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公司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公司未来发展潜力与面临的主要风险等。
(三)报告期内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会议召开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履职和专门委员会发挥职能情况,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合规和风险管理情况等。
(四)董事会关于下一年度主要工作的安排。
(五)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重大事项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就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履行对外披露程序。
第八条工作报告的编制要实事求是,全面、具体,客观反映实际工作。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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